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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瓷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赣南瓷厂改制职工:
为改善赣南瓷厂改制职工住房条件,根据赣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现将赣南瓷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如下:

一、房源
赣南瓷厂公共租赁住房共48套。
二、申请范围、条件
(一)申请范围:赣南瓷厂改制职工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满18周岁,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户籍不受限制;
2.申请人是赣南瓷厂改制职工,能够提供有相关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者退休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申请人父母、子女、配偶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和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5.符合上述申购条件的申请人,一户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受理
(一)公告时间: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5日。
(二)申请受理时间: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6日。
(三)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由申请家庭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由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向赣县房产局申请。
(四)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和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书面报告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相片(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人系赣南瓷厂改制职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资料(房产局档案室出具),非赣县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资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四)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的,由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赣南瓷厂厂区进行次公示公示时间:2013年1月18至2013年1月20 日。无异议后,由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办公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2013年1月21至2013年1月23 日。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应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赣县房产局进行复核、受理、公示。
四、审核、公示
(一)审核时间:2013年1月24日。
(二)由房产局牵头组织县“两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情况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进行第三次公示。第三次公示时间:2013年1 月25日至2013年1 月27日。
五、登记、摇号
(一)登记时间:2013年1月28日
(二)经第三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核实属实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摇号根据申请户型进行分组,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余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可分配房源时,先摇号确定此次可承租公共租住房的申请家庭,然后在摇号确定其承租的房号;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余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可分配房源时,则直接摇号确定承租的房号。
(四)摇号时间:2013年1 月30日。
(五)摇号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摇号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及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
(六)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号后,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承租家庭发放《赣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
六、租赁管理
(一)配租确认后,县房地产管理局向配租家庭发放《赣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配租家庭在收到通知单1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签订《赣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放弃后同一家庭5年后才能重新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即3元/㎡(其中不含物业管理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确定后公布执行,此后,依据县城物价水平的变动,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物业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取租金时一并代收。
(四)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回购及还贷。
(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七)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八)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七、退出与监管
(一)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4.租赁期内,承租人搬离、迁出本县区域内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5.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者连续3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6.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7.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家庭应当每3年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对承租家庭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核实配租家庭的住房状况、人口变化、收入变化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承租资格,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被取消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通知退出的,在取消资格的次月起,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五)承租人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须符合相关装修标准,腾退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公共租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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